【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月】警示教育案例(二)

时间:2022-09-08作者:纪委文章来源:皇冠国际体育app有限公司(航空学院)浏览:240

  

 

  意识形态警示教育案例一:

英雄烈士名誉权不容侵害

【案例简介】

 

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举报。法院判决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例剖析】

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被告瞿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五条规定: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启示】

 

对英烈事迹的亵渎,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誉权,给英烈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互联网名誉侵权案件具有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瞿某某案系全国首次通过互联网审理涉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明确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有利于高效、精准打击利用互联网侵害英雄烈士权益不法行为,为网络空间注入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景仰英雄的法治能量。

 

 意识形态警示教育案例二:

发表不当言论

【案例简介】

 

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公开发表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论;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言行不能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一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赵新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剖析

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无疑,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案例启示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批评是为了达到团结,是建设性的。但别有用心的妄议、诋毁、谩骂、歪曲、误导,不但无助于弄清问题和解决问题,而且只能起破坏性的作用,损害党的团结。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通过正常的渠道、采取正当的表达方式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是,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意识形态警示教育案例三:

微信使用莫任性

【案例简介】

 

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公然否定“一国两制”。随后,其观点被大规模转发,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吴某也因“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受到纪律处分。

【案例剖析】

 

微信作为数字化时代的社交平台,是非常重要的意识形态阵地之一,已经融入到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也为广大党员干部开展工作提供了便利。微信只是沟通交流的载体,底线还在人心。其实微信本身并没有什么好坏,关键在于如何使用。用得好,就可以促进工作,可一旦超越了界限,就会成为违法乱纪的帮凶。纵观近年来中纪委查处的案件,有的党员干部自认为微信世界是虚拟的,不必受党员干部身份约束而变得肆无忌惮;有的党员干部想当然的认为自己在微信中是匿名的,所以任意宣泄个人情绪、表达个人观点;有的党员干部觉得在微信上收送红包,数额不大,没有什么问题,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案例启示】

 案例中违纪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违纪者没有时刻牢记自己是共产党员的第一身份,没有时刻绷紧纪律之弦。互联网时代,包括微信在内的诸多产品、工具都极大扩展了党员干部的言行边界。有人能做到网上、网下言行合一,有人则网上、网下“两张面孔”。从博客到微博,从QQ到微信,很多党员干部并没有被社交平台的更迭淘汰,却因为党性意识和纪律意识不强而“中招”。纪律不分线上、线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党员干部在公共空间就应该严守规矩,微信也不例外。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每一名党员干部在使用微信及其他社交媒体时,都要经常拿纪律的尺子量量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在纪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时刻绷紧纪律之弦,切记使用微信莫“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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